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228********12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6民初4296号
案号
(2020)沪0116执恢3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陶文杰借款400,000元; 二、被告朱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陶文杰借款利息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陶文杰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负担4500元,被告朱斌负担7400元,被告朱斌所负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0-07-03
发布时间
2020-08-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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