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强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1********70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7101民初613号
案号
(2020)沪7101执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途奇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快递运费366,025.28元; 二、被告上海途奇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366,025.28元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5‰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崔强强、崔明明应对被告上海途奇贸易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0-06-18
发布时间
2020-08-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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