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桂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4324********25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4324民初237号 |
案号 |
(2020)新4324执恢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古拜、高桂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哈巴河县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1400元;支付2014年5月28日至2014年11月22日期内利息11356.8元(101400元×22.4%÷360×180天;支付2014年11月23日至2016年5月12日的逾期利息35828元(101400元×24%÷360×530天);支付2016年5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贷款利息。被告马黑麦、马金兰、木沙、张晓梅、马沙力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驳回原告哈巴河县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哈巴河县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851.50元,由被告马古拜、高桂梅负担1098.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