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明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103********5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深国仲裁5889号裁决书 |
案号 |
(2020)粤07执3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国际仲裁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决如下:一、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张明明、第二被申请人唐尾珍向申请人深圳市飞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计算标准,自2019年6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张明明、第二被申请人唐尾珍承担申请人深圳市飞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三、裁决申请人深圳市飞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登记于第一被申请人张明明、第二被申请人唐尾珍名下的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山湖雅苑御苑3幢2503室,不动产证号为粤(2018)江门市不动产证明第0034426号的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6808元,由第一被申请人张明明、第二被申请人唐尾珍承担。申请人深圳市飞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人民币16808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请人张明明、第二被申请人唐尾珍直接向申请人深圳市飞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6808元。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应履行义务,第一被申请人张明明、第二被申请人唐尾珍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支付/履行完毕。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