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婷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23********05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003民初5851号
案号
(2020)豫1003执15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昌康达高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昌市正发源发制品有限公司代偿款3045968.22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许昌康达高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昌市正发源发制品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元。三、被告王军奇、闫俊强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对被告许昌康达高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中代偿款3045968.22元不能清偿部分,由被告许婷婷在与被告王军奇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被告孟小燕在与被告闫俊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各自按照六分之一的比例,向原告许昌市正发源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44元,由被告许昌康达高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军奇、许婷婷、闫俊强、孟小燕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