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俊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30********16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31民初1309号
案号
(2020)川0131执3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蒲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易刚、汪俊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8万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9年9月4日的合同期内利息为24502.68元,之后的逾期罚息以本金2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41875‰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同时对应付未付的合同期内利息24502.68元按月利率11.41875‰计收复利);二、易刚、汪俊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4000元;三、成都市寿安建材有限公司在上述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易刚、汪俊华追偿。四、驳回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被告易刚、汪俊华、成都市寿安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6-10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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