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柯成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81********0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81刑初59号 |
案号 |
(2020)川0181执15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1刑初067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柯成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刑事判决。二、被告人柯成龙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期羁押时间3天,即从2019年5月8日起至2035年5月4日止)。三、扣押在案的扣押在案手机2部(1部金色华为手机、1部蓝色oppo手机1部)、钥匙串1串、塑胶手套3双、纸盒2个(内有7个塑料汤匙、5个不同规格的玻璃器皿、1个滴管)、塑料方桶1个、玻璃瓶1个、玻璃杯2个、烧瓶1个,烧杯3个、玻璃器皿2个、试纸1个、滤纸2张、冰壶1个、电暖炉1个、电子秤1个、锡箔纸2条、红酒杯1个、矿泉水2瓶、喷壶1个、毒品冰毒105.36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