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涂永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528********34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82民初3496号 |
案号 |
(2018)川0182执26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贵院强制被执行人成都市红锋服饰厂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偿款496539.94元及至2017年9月21日止的逾期资金占用利息3419.63元、违约金24827元、律师费7448.1元,并以496539.9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以上合计:532234.67元。 2、请求贵院强制被执行人成都市红锋服饰厂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3、请求贵院强制被执行人成都市红锋服饰厂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4561元。 4、请求贵院强制被执行人苏艳锋、成都华茂锦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涂永红对被执行人成都市红锋服饰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11-02 |
发布时间 |
2018-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