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坤霖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328********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2328民初1195号 |
案号 |
(2020)云2328执7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刘坤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给阳光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合计10000元;赔偿给阳光莲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和徐德奇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10000元;赔偿给阳光莲车辆损失费2000元;以上合计122000元。王利剑对上述刘坤霖应付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由刘坤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赔偿给阳光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合计90455.21元;赔偿给阳光莲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和徐德奇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18796.75元;赔偿给阳光莲车辆损失费3200元;以上合计212451.96元。扣除之前垫付的74476.17元,还应当支付137975.79元。三、驳回原告阳光莲、徐德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7元,减半收取768.50元,由刘坤霖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元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