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康建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328********1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2328民初1165号 |
案号 |
(2020)云2328执1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康建春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给张秀美人民币1408177元,扣除已支付的68625元,还应赔偿1339552元。二、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谋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秀美人民币120000元。三、驳回原告张秀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5元(减半收取),由康建春负担3964元,张秀美负担99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元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