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信达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681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983民初3024号
案号
(2018)冀0983执27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骅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河北信达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成通矿渣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行借款本金8,500,000元、借款期内利息及至2016年11月29日的逾期利息94,500元,并按年利率12.60%的标准支付8,500,000元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98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信达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成通矿渣粉有限公司共同承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10-10
发布时间
2018-1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冀0983执2780号
立案日期
2018-10-10
执行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8594500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于洪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9007681137070
登记机关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沧州市运河区黄河西路冀春大厦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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