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信达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8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924民初933号 |
案号 |
(2018)冀0924执1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骅市金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875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自2015年12月22日至还清之日止,扣除已还利息479990.71元)。二、被告河北信达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程山林、岳明珍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04元,由被告河北信达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黄骅市金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程山林、岳明珍均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3-06 |
发布时间 |
2018-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于洪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9007681137070 |
登记机关 |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沧州市运河区黄河西路冀春大厦7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