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424********64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6民初544号 |
案号 |
(2020)晋0106执11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令被告张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902540.41元,罚息562429.54元(截止2018年12月10日)。并以贷款本金902540.41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的约定计息。二、判令被告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以质押财产对被告张瑜欠付原告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尚未清偿的债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85元,由被告张瑜、被告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