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322********0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105民初8886号
案号
(2020)晋0105执38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7921.06元;二、被告杨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以剩余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贷款服务费及罚息,其中应当核减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已向被告杨兵收取的账户管理费2400元;三、被告杨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四、驳回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兵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7-10
发布时间
2020-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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