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超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524********01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吉0524民初961号 |
案号 |
(2019)吉0524执11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若鹏、陈桂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柳河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本金3,200,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罚息以本金3,200,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基础上上浮50%计算;复利以未还利息为计算基数,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按年利率6.525%计算,2019年6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按年利率6.525%基础上上浮50%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之和折算后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王若鹏、陈桂芝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柳河支行对被告王超宇所有的位于胜利街十二区12幢0006号[吉(2018)柳河县不动产权第0004253号,吉(2018)柳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791号]、佳兴西区1号楼0001号[房权证柳房字第00042884号,吉(2018)柳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792号]、佳兴西区1号楼0002号[房权证柳房字第00031317号,吉(2018)柳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790号]房屋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柳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20.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00元,由王若鹏、陈桂芝、王超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