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113********00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云01民初629号 |
案号 |
(2020)云0113执3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云南凯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支付垫款本金400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月4日起至实际偿还垫款本金之日止的垫款罚息(按每日0.5‰计收罚息);二、由被告云南凯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债权的费用61410元;三、若被告云南凯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云南铜业凯通有色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云南省东川区铜都镇的八宗土地及其附着房产整体[他项权利证书编号:东他项(2011)第019号。土地证号分别为:东国用(2008)第02955-2号、东国用(2008)第00187号、东国用(2008)第00198号、东国用(2008)第00199号、东国用(2008)第00200号、东国用(2008)第00060号、东国用(2008)第00061号、东国用(2008)第04246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6162万元范围内(该6162万元最高债权限额包含本案债权在内的编号:zd7810201500000017《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数额)优先受偿;四、若被告云南凯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有权对被告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抵押的在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编号:2011-0032]项下位于云南省东川区的整体机器设备资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22882万元范围内(该22882万元最高债权限额包含本案债权在内的编号:zd7810201500000018《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数额)优先受偿;五、若被告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有权对被告黄静质押的兰坪三江铜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3亿元范围内(该3亿元最高债权限额包含本案债权在内的编号:zz7810201400000053号《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数额)优先受偿;六、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由被告黄凯、潘惠在最高债权限额4亿元范围内(该4亿最高债权限额包含本案债权在内的2014年10月21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数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黄凯、潘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云南凯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46807元以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云南凯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黄静、黄凯、潘惠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3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