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雪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324********0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312民初13号
案号
(2020)桂0312执7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元跃、蒋雪梅支付货款本金71 119元给原告莫庭斌;二、被告胡元跃、蒋雪梅支付逾期利息(以欠款30 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欠款71 119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给原告莫庭斌;三、被告胡元跃、蒋雪梅支付律师费 2 500元、交通费100元给原告莫庭斌;四、驳回原告莫庭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 01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1 005元,由被告胡元跃、蒋雪梅负担。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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