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古迪箱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53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9民初122号 |
案号 |
(2018)苏0509执43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古迪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江大牛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1487317.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487317.92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40040701225886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二、被告戴天对被告福建古迪箱包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中的144308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40040701225886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三、被告福建古迪箱包有限公司、戴天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江大牛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费用损失30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40040701225886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22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28元,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本院不再退回。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5-08 |
发布时间 |
2018-08-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戴良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025653761799 |
登记机关 |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鲤城分局 |
注册地址 |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玉霞社区江南开发区南环路65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