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02********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406民初28号
案号
(2020)湘0406执7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湘衡、宋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船山支行贷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35,238.4元(利息计算截至2019年3月29日),并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3月30日起按年利率10.44%的标准计付逾期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船山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8元,财产保全费1,696元,共计6,524元,由被告王湘衡、宋威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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