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锦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2********32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21民初2557号
案号
(2020)赣0721执3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赣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唐锦华、彭连香所欠原告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98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22日至2018年11月9日按年利率6.525%计算,自2018年11月10日起按年利率9.787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两被告自愿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分三个月按等额本息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二、如被告唐锦华、彭连香未按前款约定履行,原告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唐锦华所有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赣房权证梅林字第19236号、19239号、19581号、19582号、19583号、19584号、19585号、19586号;抵押权证号:赣(2017)赣县区不动产证明第0005048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债权行使优先受偿权;三、案件受理费1932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320元,由被告唐锦华、彭连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4-14
发布时间
2020-08-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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