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侯安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05********15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05民初1333号
案号
(2020)冀02执57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侯安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并给付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7.25‰计算的利息44 004.78元;自2017年1月28日以后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在月息7.25‰基础上上浮50%计算给付罚息。二、被告姚振新、马立侠对上述第一项中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姚振新、马立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侯安宁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 240元,减半收取计4 620元,由被告侯安宁、姚振新、马立侠担负。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13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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