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海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23********2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003民初1455号
案号
(2020)豫1003执10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贾海涛在2019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屈洋冰5万元人民币;二、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期间,由被告贾海涛在每月的30日前偿还原告屈洋冰至少3万元人民币;自2019年10月起,由被告贾海涛在每月30日前偿还原告屈洋冰至少10万元人民币,直至全部债务130万元人民币清偿完毕;三、若被告贾海涛任何一期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则原告屈洋冰有权就被告贾海涛全部剩余未履行部分申请强制执行,并以全部剩余未履行部分为本金,自逾期履行之日起按照月息2分,向原告屈洋冰支付利息;四、案件受理费8070元,由原告屈洋冰预交,被告贾海涛在偿还最后一笔款项时,一并向原告屈洋冰支付;五、原告屈洋冰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因调解减半收取8070元,由被告贾海涛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5-20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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