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侯丽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602********406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781民初564号
案号
(2020)川0781执11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里、侯丽琴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江油华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园支行借款本金73,682.11元和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19年11月26日为1,630.97元,2019年11月27日起至偿清之日止,逾期利息、复利按照年利率12%计算);并向原告四川江油华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园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0元;二、驳回原告四川江油华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778.00元,减半收取889.00元,保全费820.00元,合计1,709.00元,由被告周里、侯丽琴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6-09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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