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婷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523********52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523民初2905号
案号
(2020)浙0523执14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州安吉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仲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230522.03元,逾期利息2678.43元(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8‰上浮50%暂计算至2019年6月25日,此后仍按该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二、被告张荣琴、谢婷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仲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00元(已减半),由被告张仲财、张荣琴、谢婷婷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6-17
发布时间
2020-09-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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