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28********2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105民初5281号
案号
(2020)晋0105执32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6331.68元。二、被告丁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止到2019年5月1日的违约金954.44元,并支付以未偿付租金为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三、被告丁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四、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就涉案车辆晋c98350号车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该车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丁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6-11
发布时间
2020-09-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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