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21********6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11民初4602号 |
案号 |
(2020)辽0211执46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连金阳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湾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截至2018年8月21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631,695.39元)。二、被告大连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魏丽、赵伟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20元,由被告大连金阳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大连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魏丽、赵伟共同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大连金阳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魏丽、赵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