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蒲春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823********60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781民初378号 |
案号 |
(2020)川0781执恢1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江油骏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蒲春君、唐丽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韩茂玲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00元欠付金额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进行计算);二、驳回原告韩茂玲对被告王朝茂、刘青哲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70元,由被告四川江油骏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蒲春君、唐丽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