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7********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6民初1203号 |
案号 |
(2020)晋0106执17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樊志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1225900.85元二、被告樊志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利息3358.28元,罚息12233.94元以及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贷款本金1225900.8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逾期利率计算;复利以利息3358.28元和罚息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逾期利率计算;贷款利率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30%确定,逾期利率为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三、被告雷士刚、林华、任彩琴对被告樊志文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雷士刚、林华、任彩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樊志文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7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0973元由各被告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