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925********75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7民初14334号
案号
(2020)沪0117执66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博海睿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裴乃仓借款本金300,000元;二、被告北京博海睿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裴乃仓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0%计算);三、被告陶静对被告北京博海睿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两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陶静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北京博海睿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42.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7,102.50元,由被告北京博海睿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陶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0-08-24
发布时间
2020-09-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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