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熊慧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0324********17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云0324民初1121号
案号
(2020)云0324执恢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张天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行本金1500000元、2017年4月20日前的利息81113.27元,2017年4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未还金额为本,按月利率7.504%计算,赔付至执行完毕之日止。若被告张天宝未按上述时间履行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行可申请法院拍卖、变卖被告李明锋、熊慧双方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罗平县罗雄镇文笔路金海岸华庭(清泉岛e-23号)房产赔付,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李明锋、熊慧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张天宝清偿。 案件收理费19030元由被告张天宝承担。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权利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0-03-24
发布时间
2020-09-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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