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501********2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云2326民初858号
案号
(2020)云2326执6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姚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刘金秀、李强共同偿还原告云南大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267295.47元(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31 日止),合计2267295.47元;支付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 11.5781‰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李强、刘金秀不履行上述第一条的还款付息义务时,被告李强、刘金秀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抵押责任,原告云南大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刘金秀所有的已被抵押的大市管字第0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执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3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币30438元,由被告刘金秀、李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时间
2020-09-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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