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段素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5********58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725民初3621号 |
案号 |
(2020)川1725执恢1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志平、段素琼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毛家铸借款本金15万元,其中借款10万元本金从2016年1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息至付清时止,借款5万元本金从2016年1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74元,减半收取2987元,由被告周志平、段素琼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