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10224********38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15民初14635号
案号
(2018)京0115执28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于春元借款本金二百二十九万一千三百六十八元及利息(以二百二十九万一千三百六十八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北京东方兴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国富对欠款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北京东方兴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国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娜追偿;三、驳回原告于春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六百四十六元,由原告于春元负担三千九百三十六元(已交纳),由被告刘娜、被告北京东方兴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国富共同负担一万一千七百一十元(原告于春元已交纳,被告刘娜、被告北京东方兴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国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于春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18-02-06
发布时间
2018-06-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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