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4********73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09民初1611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恢5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姚绍磊、赵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曹妃甸区支行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原告截至2017年6月14日的利息1797.84元,罚息7418.26元,以上共计69216.10元;二、被告姚绍磊、赵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曹妃甸区支行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罚息,按实际逾期数额及逾期天数,年罚息率18.954%(14.58×30%+14.58)计付;三、被告姚学富、张磊、姚文广、霍文英对上述第一、第二判项所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2元,减半计收计716元,财产保全费673元,由被告姚绍磊、赵丹、姚学富、张磊、姚文广、霍文英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