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世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02********15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403民初102号
案号
(2020)冀0403执7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李世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信用卡消费款项逾期本金99427.83元、费用16796.85(包括滞纳金13761.67元账单分期手续费3035.18元)元及利息17892.79元,共计134117.47元。以及自2017年3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上的滞纳金及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3元,保全费1191元,共计4174元。由被告李世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5-27
发布时间
2020-09-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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