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阚海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425********76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1023民初1949号 |
案号 |
(2020)鄂1023执恢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监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阚海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偿还原告熊为英借款67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6年9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元,由被告阚海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监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