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向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3********44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2801民初3931号 |
案号 |
(2020)鄂2828执恢1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巴东县鸿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董碧阶借款398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向静、向清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恩施市农业银行,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73120104000004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7270元,减半收取3635元,由被告巴东县鸿华商贸有限公司、向静、向清华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0-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