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辉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823********00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鄂巴东民初字第00015号
案号
(2020)鄂2823执恢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巴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李斯明死亡后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由原告李德洪分得147390元,被告李圣语分得343910元。二、原告李德洪应分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47390元,由被告王辉珍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给原告李德洪。三、驳回原告李德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34元,减半收取3467元,由原告李德洪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3-10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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