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辉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3********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鄂巴东民初字第00015号 |
案号 |
(2020)鄂2823执恢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巴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李斯明死亡后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由原告李德洪分得147390元,被告李圣语分得343910元。二、原告李德洪应分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47390元,由被告王辉珍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给原告李德洪。三、驳回原告李德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34元,减半收取3467元,由原告李德洪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巴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