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梅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04********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491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0491执2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郑正阳与被告梅峰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梅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郑正阳偿还借款本金224935元,并按2%的月利率标准计付借款本金224935元自2018年10月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梅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正阳支付律师费23000元;四、原告郑正阳的前述第二、三项债权,对珠海市香洲区海滨南路68号825房处分所得的价款,在扣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在先设定的抵押权所对应的债权数额之后的剩余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5378元,诉讼保全费1879.64元,合计7257.64元,由被告梅峰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时间
2020-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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