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229********0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19民初4797号 |
案号 |
(2020)京0119执14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赵恒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付吴恒义医疗费93 588.018元、伤残赔偿金203 970元、精神损失费9000元、护理费11 352元、营养费29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交通费3000元、误工费10 176元,以上共计337 962.018元,张华、王学峰、北京隆汇祥云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北京隆汇祥云商贸有限公司已给付吴恒义195 950.03元、张华已给付吴恒义10 000元);二、驳回吴恒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3元,由吴恒义负担1834元(已交纳);由赵恒立负担636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张华、王学峰、北京隆汇祥云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鉴定费3150元,由赵恒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张华、王学峰、北京隆汇祥云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公告费560元,由赵恒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张华、王学峰、北京隆汇祥云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