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项华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624********55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1024民初4484号
案号
(2020)浙1024执17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仙居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项华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并支付因本案贷款人已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19年6月19日为21996.6元,之后的利息从2019年6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上述利息和代理费以总计不超过2%的月利率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7元,减半收取2333.5元,由被告项华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8-20
发布时间
2020-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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