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应伟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4********00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1024民初3337号 |
案号 |
(2020)浙1024执17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仙居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光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6873.2元,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7月23日的利息为10553.92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上述利息包括罚息、复利且利息、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合计总额以月利率2%为限);二、被告应伟敏、王小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被告王光辉、应伟敏、王小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仙居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