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04********0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404民初198号 |
案号 |
(2020)粤0404执23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孙银春返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二、被告苏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孙银春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按照年利率24%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苏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