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2403********0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深国仲调7529号
案号
(2020)粤03执15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阅本案案卷材料以及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仲裁庭提出以下意见:(一)仲裁庭查明及认定事实2019年8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还款协议》,落款处有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签字与手印,该《还款协议》主要条款如下: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为1,430,000元。申请人免去被申请人2019年8月22日前尚未支付的利息。自2019年8月22日起,被申请人以1,43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的标准,每月22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当月借款利息14,300元。被申请人应于2020年8月22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本金1,430,000元及利息。若被申请人未准时、足额支付任何一期利息的,则申请人有权立刻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全额偿还借款本息。若被申请人未准时、足额支付任何一期利息或还清借款本金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维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含委托律师起草《还款承诺书》《律师函》等文件产生的法律服务费,及进行诉讼或仲裁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公告费、鉴定费等费用。被申请人确认将其身份证或者本还款协议项下载明的地址、联系方式均可作为申请人邮寄律师函、催款函及法院/仲裁院送达诉讼/仲裁文书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地址有误或者实际变更住所地而未告知申请人,导致律师函、催款函等相关文书及法院仲裁院诉讼/仲裁文书未能实际接收、送达的,则相关文书及法院诉讼文书第一次被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因协议双方履行本还款协议产生纠纷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本协议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字捺印时成立生效。申请人一共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汇款7笔给被申请人,具体时间、金额如下:2018年12月3日,100,000元;2018年12月26日,800,000元;2019年2月12日,600,000元;2019年3月2日,50,000元;2019年4月18日,800,000元;2019年7月31日,30,000元;2019年8月5日,20,000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提交仲裁院的《和解协议》中确认,截至2019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尚欠借款本金1,430,000元。2019年11月19日,申请人与广东百業时代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编号为bysd[2019]民合第62号),合同约定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律师费53,000元。2020年2月19日,收到申请人庭后补交的证据律师费的银行流水和发票,银行流水上显示2019年11月19日申请人向广东百業时代律师事务所招商银行的账户支付了53,000元。2020年2月17日,广东百業时代律师事务所向申请人开具了发票。(二)关于和解协议本案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而自愿达成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损害其他案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和解协议的内容属于双方依法有权可以自由处分的民事权利义务范畴,仲裁庭对该和解协议的效力依法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和第六十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三)关于本案仲裁费用的承担本案仲裁费22,624元。依据和解协议约定及《仲裁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45,248元,冲抵上述被申请人应承担的仲裁费后,剩余部分人民币22,624元将由仲裁院退还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0日前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2,624元。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4-14
发布时间
2020-09-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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