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尚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8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106民初1003号 |
案号 |
(2018)晋0106执13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丽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二百二十二万八千四百零三元三角二分及利息(从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计算至付清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八点五六计息);二、被告郭丽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张安国、太原市红青婷体育健身有限公司、山西金巨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西尚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被告郭丽鸥追偿;四、如被告郭丽鸥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原告太原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与被告张安国、太原市红青婷体育健身有限公司协议,分别以其抵押物晋A118T9的车辆和健身设备(明细附判决书后)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车辆、健身设备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分别归被告张安国、太原市红青婷体育健身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郭丽鸥继续清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尚未清偿的债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万四千五百二十二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8-06-19 |
发布时间 |
2018-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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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郭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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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139号第1幢4单元5003号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