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杭俊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9********84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105民初24265号 |
案号 |
(2018)豫0105执47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骆宝玲、杭俊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彭莱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1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计至该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郑州墨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0元、保全费3320元,由被告骆宝玲、杭俊岭负担。 共计76328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4-11 |
发布时间 |
2019-0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