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杭俊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29********84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105民初24265号
案号
(2018)豫0105执47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骆宝玲、杭俊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彭莱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1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计至该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郑州墨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0元、保全费3320元,由被告骆宝玲、杭俊岭负担。 共计76328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8-04-11
发布时间
2019-0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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