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凌海市康源水产技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90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91民初3555号 |
案号 |
(2020)辽0191执10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贺桂英与被告穆大勇、董艳丹、穆春玲、穆春苹、刘向忠、李继、刘爱萍、牛锁、杨柳、穆景良、李凤娥、锦州景良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凌海市康源水产技术有限公司、辽宁景良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天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穆大勇、董艳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贺桂英借款本金666664元;三、被告穆大勇、董艳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贺桂英借款666664元的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付。);四、被告穆春玲、穆春苹、刘向忠、李继、刘爱萍、牛锁、杨柳、穆景良、李凤娥、锦州景良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凌海市康源水产技术有限公司、辽宁景良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天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33元,由被告穆大勇、董艳丹承担,被告穆大勇、董艳丹、穆春玲、穆春苹、刘向忠、李继、刘爱萍、牛锁、杨柳、穆景良、李凤娥、锦州景良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凌海市康源水产技术有限公司、辽宁景良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天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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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穆春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724319005786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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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