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雷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01********56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8)玉中民三终字第78号 |
案号 |
(2020)桂0924执恢1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兴业县人民 法院 ( 2007 ) 兴民 一初字第 266 号民事 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兴业县人民法院 ( 2007 ) 兴民一初字第 266 号民事 判决第一项为 :雷军赔偿 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护理费 、误 工费 、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 、交通费 、扶养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共计 151284.60 元给上诉人李登榜、李文婷、罗成林、杨秀芳 ( 已『?支付的 5000 元从中扣减 )。本案 一审案件受理费 3330 元,由雷军承担 3030 元,李登榜、李文婷、罗成林、杨秀芳共同承担 3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3330元,由雷军承担 3030 元,李登榜、李文婷、罗成林 、杨秀芳共同承担 300 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