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燕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924********71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3501号 |
案号 |
(2020)桂0924执恢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燕飞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扑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_減金共80000元给原告陈诗玲,被告陈燕飞定于2012年则23日前交付10000元给原告陈诗玲,佘下70000元在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即 2013年3月31日前付8750元,2013年6月30日前付8750元, 2013年9月30曰前付8750元,20u年12月31曰如付8750 元,2014年3月31日前付8750元,2014年6月30日前付8750 元,2014年9月30日前付8750元,2014年12月31曰前付8750 元;以上款项由被告陈燕飞按时足额存入原告陈诗玲的法定代理人文献林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东门支行开户的卡 号 6222022111007798815。二、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981元,由被告陈燕飞负担,定于2012年10月16日前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