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2********1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03民初5353号 |
案号 |
(2020)赣0103执6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丹、吴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祥借款1952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其中32000元自2018年11月8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48000元自2019年1月11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96000元自2019年1月21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19200元自2019年2月19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刘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936元,保全费1670元,共计6606元由原告刘祥承担606元,由被告赵丹、吴勇承担6000元(限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